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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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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观测记录和信息传输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1.非法种植树木或作物,或进行放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干扰气象探测频率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观测记录和信息传输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3.进行采石、燃烧的、爆破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轻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严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4.非法修建各类建筑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4.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对违法单位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

5.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轻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重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4.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危害较轻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危害较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危害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及其环境、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频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执行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观测记录和信息传输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执行标准:

(一)设置障碍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采石、爆破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轻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严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执行标准: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工作不正常,导致观测记录发生偏差,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明显损坏,导致观测记录发生严重错误,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十二小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并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使气象记录出现缺测,或使气象通信电路中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损毁,或使气象记录发生丢失,或造成通信电路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执行标准:

(一)进行爆破、采砂(石)、焚烧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轻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较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严重的,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进行取土、放牧,或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执行标准: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轻,或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重,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执行标准: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1.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但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1.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五万元罚款。

2.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灾情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灾情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气象台站,可以向本系统提供专业气象预报。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执行标准:

(一)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轻,或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重,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时,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但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但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执行标准: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1.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但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1.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五万元罚款。

2.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灾情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灾情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执行标准: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轻,或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较重,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执行标准: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影响较小,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影响较小,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轻,造成社会不良反应和影响较小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造成社会不良反应和影响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反应和影响重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执行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执行标准七)。



第三章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资料对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1)论证报告书未通过评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已通过评审,尚未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造成影响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已通过评审,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造成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未通过评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已通过评审的,处五万元罚款。

3.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罚款。

十八、《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执行标准: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执行标准: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执行标准:

1.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无经营所得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有经营所得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执行标准: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1.论证报告书未通过评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已通过评审,尚未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造成影响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论证报告书已通过评审,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造成影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执行标准: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探测资料不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探测资料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执行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未开展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开展了探测活动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执行标准: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1.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丙级资质从事乙级、乙级资质从事甲级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丙级资质从事甲级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1.弄虚作假通过设计审核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其《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其《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已经施工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弄虚作假通过竣工验收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技术测量方法或气象条件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单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单,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伪造检测报告单的,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通过设计审核的

1.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或许可证书;

2.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或许可证书,已经开展活动或施工的,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

1.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执行标准:

(一)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开展了相关活动的,并处七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具有二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具有三项行为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具有四项以上行为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常规监督检查活动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行标准: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八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丙级资质从事乙级、乙级资质从事甲级资质防雷装置检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丙级资质从事甲级资质防雷装置检测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执行标准: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的

1.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

2.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已经施工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

1.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行标准: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常规监督检查活动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设备、器材、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循作业程序,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设备、器材、弹药。

执行标准:

(一)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设备、器材、弹药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三十八、《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的

1.一次升放气球数量2个以下,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次升放气球数量3个以上12个以下,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次升放气球数量12个以上,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升放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给予警告,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未开展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给予警告,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开展了相关活动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给予警告,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开展了相关活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执行标准:

(一)涂改、伪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伪造《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开展相关活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具有两项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具有三项以上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常规监督检查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属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的

1.一次升放气球数量2个以下,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次升放气球数量3个以上12个以下,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次升放气球数量12个以上,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施放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违反气象行政许可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十四、《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撤销许可证书;

2.撤销许可证书,开展了相关活动,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撤销许可证书,开展了相关活动,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撤销该行政许可,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资质)、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执行标准:

(一)涂改、伪造施放气球(资质)、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等行政许可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行政许可,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伪造其他气象行政许可证件的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开展了相关活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

2.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同时具有两项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同时具有三项以上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属常规监督检查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属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属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气象探测等活动时间3个月内,或获取的资料仅用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未提供作为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依据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气象探测等活动时间超过3个月,或获取的资料已提供作为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依据的,造成危害较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气象探测等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或获取的资料已提供作为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依据的,造成危害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四十七、《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十八、《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执行标准:

(一)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已通过评审,尚未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已通过评审,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并处三万元罚款。

五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十一、《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执行标准:

(一)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无经营服务收入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经营服务收入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无经营服务收入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经营服务收入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无经营服务收入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有经营服务收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