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各种科技措施,重点实施路面治超,严格监管货源单位和涉车企业,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努力,将全市治超站点路段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以内,促使治超长效机制健全巩固、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货运市场环境更加有序、道路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新站选址与治超机构组建阶段(2016年3月上旬至6月)。未设站的县(市、区)结合本地路网结构和车流量情况,及时做好新站选址工作,按时上报省治超办。同时,参照已有治超机构模式组建县(市、区)治超站。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上旬)。印发全市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召开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市集中治超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落实职责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部署本部门、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5月上旬至2017年3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推动辖区内有关载货车辆管理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和货运源头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上级治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中治超工作中把握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的途径和做法。集中治超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全市治超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与检查验收,推广先进经验。2017年7月1日后,转入长效治理。
三、工作重点
(一)路面治超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全面进驻治超站点,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工作。对超限超载行为严重的省交界地区、市县交界地区和路段,要加强区域协作和执法联动,联合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流动治超,安排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值守,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查。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车托带车、夜间偷运等逃避检查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故意堵路、强行冲关、破坏设施、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确保正常的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货源单位管理。各地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国土、矿管、城管、水利、安监等相关部门对货源单位进行排查和梳理,全面掌握辖区内货源单位情况。对货运量大、车辆流量多、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煤炭、水泥、采矿及加工(木材、砂、石、土等)、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货源单位,要确定为重点监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批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布。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机构,采取驻点检查、日常巡查、技术监控和接受投诉举报等措施,督促货源单位落实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站、场、矿等)上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超限超载情况严重的货源单位,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涉车企业管理。工信、工商(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车辆出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车辆、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封。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发现拼装、非法改装情形的,应依法查扣车辆,并按各自职权进行处罚,同时要追踪车辆拼装、非法改装的源头,并将相关线索通报当地工商、市场监督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企业加强行业监管,深入开展道路货运市场“打非治违”活动,从严整治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车辆营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累计多次存在超限超载记录的货运车辆、货运企业及货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行动,把握原则。从2016年4月起至2017年6月,全市统一开展治超行动,强化源头监管,突出路面治超,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原则进行,最终形成“源头管、路面查、追踪罚”的全程治超格局,逐步实现全市治超工作常态化。
(二)统一标准,依法行政。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拼装、非法改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执行。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鲜活农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统一规定,严管重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本次集中治超行动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为总要求,实行“六严禁八到位”。“六严禁”是:严禁销售拼装、非法改装车辆,严禁拼装、非法改装车辆载货营运,严禁货源单位超限超载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严禁逃避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禁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八到位”是: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处罚到位,对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到位,对违法驾驶人员记分到位,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到位,对车辆拼装、非法改装窝点追踪到位,对违法货源单位整顿到位,对累计多次超限运输的货运企业、车辆等处理到位,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问责到位。
五、职责分工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77号)明确的职责分工,为充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市政府决定以下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参与部门,明确其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总体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督、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市治超站点的设置进行布局和申报;负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加强固定治超站与流动治超等工作的指导;负责将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驾驶员信息通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把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关,依法对本县(市、区)货运站(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情况进行取证记载。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站点及路面执法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工信、工商(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部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依托治超站点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记分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包含加装“栏板”),责令、监督恢复车辆原状到位,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并强制报废。
(四)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收费政策执行;负责对新建治超站立项审批工作。
(五)工信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及销售非公告车辆和违规拼装、改装车辆实行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治超站点建设市级配套资金,保障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等。
(七)工商(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拼装、非法改装汽车企业等。
(八)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
(九)安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
(十)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等。
(十一)国土部门:负责对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站点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等。
(十二)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砂、石、粘土、稀土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企业;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十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城市渣土、砂石运输专项清理整顿,加大建筑工地治超工作宣传,加强建筑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重点查处遗撒、滴漏、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道路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等。
(十四)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等。
(十五)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本次治理行动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理。调整和完善现有治超领导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业交通和公安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和治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总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各地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本地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快和完善治超设施建设。根据全市公路路网建设和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治超站点。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现有的大余、龙南、瑞金、寻乌、赣定高速五个治超站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今年12月底完成;没有设站的14个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一县一站一车”要求及时选址建站,确保在2017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暂未设站的14个县(区)从今年4月份开始,依托现有治超流动稽查人员设备在本辖区开展公路治超流动稽查工作。所有治超站将统一配置移动治超检测车,形成全市覆盖、重点管控、全时执法的治超站点网络。大力推进科技治超,在重点运输通道、重大公路基础设施、重要路段等节点设置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在重点监管的货源单位,设置实时监控等设施设备,完善监控网络。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按照上级有关标准和要求,落实与治超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完善检测、卸载、信息化等设施设备,保障治超工作经费,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市治超办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治超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站新建或者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需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进行。新建治超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土地报批工作及报批费用。新建治超站或现有治超站升级改造完成,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治超办推荐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争取“以奖代补”资金,不足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解决。
(四)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应把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公路管理局牵头组织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各地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和督促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全市通报。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与市安排县(市、区)的交通项目实施计划、补助资金挂钩。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治超工作组织实施不到位、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和倒查追究。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以宣贯《江西省公路条例》为契机,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为依托,深入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厂矿等,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贴标语、拉横幅、印册子、发公告、致公开信、发手机短信、开通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使治超工作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敢于曝光,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公布全市统一举报电话(0797-8196583)和当地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