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提高公路养护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在役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鼓励日常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等养护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三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核查、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相关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相关养护作业业绩为证明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四)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筑路工、桥隧工、养护工、安装工、混凝土工等直接相关专业,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等间接相关专业(包含企业或委托社会团体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自行发证人员)。其中,申报甲级的,直接相关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0%;申报乙级及交通设施安全养护的,直接相关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30%。
(五)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二)“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业绩应当以公路养护相关业绩为主,城市道路养护的业绩按照对应等级计算。业绩须有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证明或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分包合同,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
(三)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人提交的养护工程业绩需已完工,并附相关养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公路日常养护含有的部分小修保养,按照总里程数10%的维修率折算,计入企业业绩。该部分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承包合同。
上述企业业绩的要求及证明方式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企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七)自有设备需提交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采购合同附发票等。
(八)租赁设备需提交与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企业设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九)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并附质量合格证明(日常养护业绩无需提供);如提交分包业绩的,需提交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盖公章确认。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市交通运输及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申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单位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www.jxzwfww.gov.cn 录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提出初核意见后推送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可组织专家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初审意见书。(具体流程详见业务办理流程)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江西省属企业提交的申报信息,由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系统中予以审核。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初审意见书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许可的,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将资质单位报备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将推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五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在“江西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录入相关材料。
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在“江西政务服务网”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资质核定由地市交通运输及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综合交通中心进行复核。分立后的单位再重新申请资质的,应申报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单位再重新申请资质的,原单位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本辖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增项,不能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项目;逾期仍未达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被撤回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养护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其从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本省和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如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上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政策的有效衔接,设置二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第一批养护资质证书颁发之日。
第二十六条 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鼓励选取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所有公路的日常养护;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日常养护;如日常养护范围包含特大桥、长或者特长隧道,则应具备相应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管养字〔2014〕8号)同时废止。(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