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
费用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2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5
(一)基层定报表式···························································································· 5
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调查表(V232表)·························································· 5
(二)综合定报表式···························································································· 6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V431表)··········································· 6
四、附录·············································································································· 7
(一)调查原则及计算方法··················································································· 7
(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 9
(三)指标解释································································································· 11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反映主要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提供科学适用的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区、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调查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范围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调查对象
1.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家庭。
2.百货店、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业态,农贸市场以及提供服务消费的单位等。
(五)调查内容
1.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的日常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价格,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的价格。调查内容采用统一分类标准,根据用途划分为8大类61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项目。
2.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构成、消费时间和消费场所。
(六)价格调查方法与原则
1.价格调查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调查的规定执行。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利用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2.采集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成交价。当商品(服务)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时,必须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七)调查频率
每月进行价格调查。粮食、肉蛋菜等与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日调查1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定价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每年开展1次调查,了解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情况。
(八)填报要求
1.国家统计局制定调查方案,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
2.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审核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编制的指数并报国家统计局。
3.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统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具体开展实施本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编制市级价格指数。
4.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月报数据上报调查总队;各省(区、市)月报数据在报告月后6日前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5.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九)数据使用:为各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中相关测算提供参考依据。
(十)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