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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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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居民消费价格,是指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任务是调查、搜集和整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并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名称:Consumer Price Index 缩写:CPI),以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目的,是了解全国各地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

三、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二)调查内容

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和习惯确定,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268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部分服务项目每月调查3次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一些商品(服务)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五、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六、调查实施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1.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首先,按照城镇规模将全国所有省(区、市)的城镇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县城(镇)。第二,按各层人口占全省(区、市)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第三,以各市(县)年人均收入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将各市(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依据所需调查市(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需要增加调查市、县时,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1.各市、县调查队在对当地消费市场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市场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基础上,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以销售额(成交额或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销售额大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等作为价格调查点。

2.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5个以上农贸市场和3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农贸市场和2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2个以上农贸市场和1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对于同一规格品,原则上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2个以上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1个以上价格调查点。设区的城市原则上要求每个区有1个农贸市场和1个超市。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4.对于本地没有销售的某些商品(服务),例如汽车、飞机票等,可采集相邻城市相应商品价格。

七、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汇总数据,经所在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报告月后3日前上报城市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报告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城市司。

(二)各省(区)及所辖调查市县的月报汇总数据,于报告月后6日前上报城市司。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