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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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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丰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信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并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十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
(十八)零售店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十九)其他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按照每5个商铺或摊位的标准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其他交易集市按便民原则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信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9日起施行。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的《信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信烟专〔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