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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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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丰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丰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并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比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以及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十五)幼儿园内及出入口10米范围内的;本规定所指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幼儿园;

幼儿园周围在本规定实施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或者延续许可的,按照本规定将不再许可;

(十六)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建筑、危房或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

(十八)零售店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根据区域不同,执行以下标准:

本辖区县城(特指嘉定镇)城区范围,对零售户间距进行控制,零售点间距(以两者店面进出口最短的直线距离)达到5米以上;

本辖区除县城(特指嘉定镇)城区范围的其它乡镇及行政村或自然村,对零售户间距进行控制,零售点间距(以两者店面进出口最短的直线距离)达到10米以上;

本辖区政府发展规划新区域以及大型超市、宾馆、酒店、酒吧等信丰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经营场所,不设间距限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优抚照顾策略,其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

(一)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二)退伍军人、军烈属;

(三)应届毕业大学生;

(四)政府核准的贫困户、低保人员;

(五)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以上特殊群体,应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或者所在大学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本人经营,只享受优惠政策办理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可在家庭成员之间转换。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适用本条所规定的放宽情形。

第四章 其它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合理化布局要求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或提交完整办证材料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咨询、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范围内”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设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信丰县烟草专卖局有权根据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对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2019年6月9日起实施的《信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信烟专〔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