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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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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丰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丰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信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信丰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并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比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以及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中小学校周围县城向外延伸区域直线距离200米、乡镇100米范围内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十五)幼儿园出入口向外延伸区域直线20米范围内的;本规定所指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在本规定实施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或者延续许可的,按照本规定将不再许可;

(十六)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危房或者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或者其他无法对外营业的场所;

(十九)零售店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经营场所位于县城(特指嘉定镇)城区内已经设立的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的;

经营场所位于除县城(特指嘉定镇)城区外其他乡镇中心圩场(含村级圩场)且与已经设立的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的;

经营场所位于除县城城区及乡镇中心圩场(含村级圩场)外的其他行政村或自然村且与已经设立的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的;常住人口500户以上(含500户)的行政村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户数不超过三户;常住人口500户以下的行政村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户数不超过两户。

单一居住性住宅小区持证零售许可证不超过三户。

对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以外的其他经营业态,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

第九条 批发性质的集贸市场、本辖区政府发展规划新区域在上限以内,实行总量控制,适当放宽准入限制。已经达到数量上限标准的集贸市场,按照“退一补一”方式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于本地户籍的实行优抚照顾策略

(一)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或其直系亲属、60岁以上老人

(二)退伍军人、军烈属;

(三)应届毕业大学生;

(四)政府核准的脱贫户、低保人员;

(五)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对持有“肢体残疾叁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核实相关证件真实性后,可以在现有布局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准入限制,但仅限办理一份许可证,仅限本人或其获得许可的直系亲属经营

除此之外的特殊群体,应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或者所在大学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本人经营。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适用本条所规定的放宽情形。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合理化布局要求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咨询、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居住性质的场所。不含活动板房、占道建筑房和其他流动性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置的具有占道经营权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居住性住宅小区”是指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且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门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超过”、“以内”、“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设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信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信丰县烟草专卖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政策改变、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况对本布局规划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告后2022216日起施行2021331日起实施的《信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信烟专20215)同时废止。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围间隔距离,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门边行人无固定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三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图1)。

1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不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两点最近门边之间存在人行横道的,应该经过人行横道进行测量(图2);人行横道位于两点最近门边之外的,测量路径无需经过人行横道(图3)。

2

3

(三)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的(如隔离栅栏、绿化带等),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绕过障碍物之后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图4)。

4

(四)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转角的,沿转角测量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图5)。

5

(五)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进出大门的,测量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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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图7);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可无障碍通行且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7

(七)其他测量方法。

第四条中小学周围间隔距离按照以下规则测量:

8

第五条幼儿园周围间隔距离按照以下规则测量:

以幼儿园为参照点的,测量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米距离时,以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与道路交汇最近一侧为测量点(图9)向外延伸行人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参照第三条。

9

   

第六条经营场所面积以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平面进行测量,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室、厕所、厨房、员工住宿、员工操作间辅助设施区域面积

第七条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