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乡镇 > 油山镇 > 规划计划

信丰县2019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量:

信丰县2019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做大做强我县蔬菜产业,加快规模化、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2019年蔬菜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适用于我县2019新发展大棚蔬菜种植的农户,用于满足大棚蔬菜种植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而向银行申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政府对大棚蔬菜基地内借款户予以利息计贴的专项资金。贴息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统一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标准化蔬菜基地内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借款必须由个人承贷。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蔬菜办核准该农户在县标准化蔬菜基地内从事蔬菜种植。

2. 申请人符合承贷行贷款准入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借款人年龄在22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无还本逾期,欠息累计不超过6次(不含),最长逾期月份不超过3个月(含)。

3.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4. 申请人在其他银行没有同类型贷款。

5. 承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仅限于支付蔬菜种植开发及后续经营管理费用。

第七条 贷款额度。授信额度由承贷银行根据借款人蔬菜种植成本、蔬菜销售收入并结合借款人家庭资产和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蔬菜种植总投资的1/3,且每亩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单户最高25万元,农户名下原有的小额信用(保证)贷款应包含在内一并累加计算,如农户需增加用信的,可通过增加担保方式予以满足。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授信期限3年,可采用一年一贷或一贷三年等方式进行贷款发放。授信到期后,借款人可申请续授信,但对仍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仅采用商业贷款进行续授信。

第九条 贷款方式

1. 财政惠农信贷通方式发放。

2. 以承贷银行推出的贷款方式发放。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贷款执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

第四章 申贷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需到所在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好推荐表。

1. 村委会认定推荐:借款人持推荐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推荐申请,村委会对其产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予以认定。

2. 乡镇政府复核:借款人持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推荐表到乡镇政府申请复核,乡镇政府安排人员对其产业经营真实性进行复核,由乡镇长签字盖章后统一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3.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借款人持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的推荐表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市场监管局、蔬菜办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待联审通过后提交至承贷银行。

第五章 贷款受理、调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借款人携带推荐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基本资料到承贷银行填写好《个人贷款申请书》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承贷银行现场上户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调查借款人的道德品行及个人信用,蔬菜基地种植规模和家庭资产负债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当日告知申请人及所在乡镇政府,以便政府重新补选种植农户。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审批通过后,通过财政惠农信贷通发放贷款的,在确定财政风险缓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前要重点核实蔬菜开发进度是否达到用信要求,达到要求的,方可用信,未达到要求的,禁止用信。同时,农户蔬菜种植的资金支出与收入往来需通过承贷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以便承贷银行实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承贷银行应在首笔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此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客观反映蔬菜种植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大棚荒芜闲置的,或贷款挪作他用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停止使用剩余额度。

第十九条 贷款催收。承贷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大棚蔬菜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并加强对借款户账户的监测管理。在蔬菜销售后,及时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扣款账户,杜绝坐支现象。一旦发生逾期情形,承贷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通报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归还。

第二十条 监测贷款质量。当该类贷款不良率达2.5%时,承贷银行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共同对该项贷款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完善;当该类贷款不良率达4%时,承贷银行可暂停该项贷款业务。

第八章 项目补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蔬菜种植户提供项目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必须通过承贷银行代发,以便承贷银行加强对借款户资金用途监管。

第九章 风险缓释金

第二十二条财政惠农信贷通风险缓释金拨付。每月15日前,由承贷银行将财政惠农信贷通明细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将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资料邮寄至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每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并拨付风险缓释金。

第十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实行借款户先缴息,政府后贴息。所贷款项按最高每亩不超过2.5万元贷款本金给予全额贴息,每年贴4次,每季贴1次。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贴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期满后由借款人自行负责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贷款贴息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程序。每季末20日前,由承贷银行将贴息明细及贴息凭证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每季末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风险代偿

第二十五条 风险代偿程序。贷款本息期满未还清的,承贷银行应进行追偿,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本金逾期1个月或利息逾期3个月后,启动风险代偿程序,以财政惠农信贷通等方式发放的贷款,按照《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暂行办法》(赣农字〔20173)文件规定执行。承贷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报送风险代偿资料,符合程序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1个月内拨付风险代偿金。以风险缓释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金额进行代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风险代偿后,承贷银行通过依法诉讼追偿期满未还清的贷款本息,所追讨回的资金全额归还风险缓释基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