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平镇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23年6月30日以正平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正府字〔2023〕41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信丰县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任务
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2.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
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7.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3.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1.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5.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6.公路建筑控制区;
7.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8.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10.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批准上限面积标准为: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要引导农村居民按附件13《正平镇农民建房房屋效果图》建房。
四、保障措施
(一)经镇政府有关会议批准建房的,窗口工作人员要通知自然资源分中心、包片规划人员、包组村干部在5日内到达现场实地丈量、放线、钉桩确定建房具体位置,并提醒建房申请人现场签订附件8《建房保证书》,保证书交至窗口存入建房户申请材料中。
(二)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自然资源分中心、包片规划人员、包组村干部至少每隔10天巡查一次,提醒督促建房户履行好建房的各项要求,如发现存在不按放线和批准要求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至镇自然资源分中心或镇规划。镇规划和自然资源分中心人员要在3日内会同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到达现场实地察看,经察看属实的,现场下发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附件10《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要载明时间期限,期限到后再下发一次《催告书》附件11,催告期限已到仍然未进行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由包片规划人员填写附件12《不按规定建房处理移交表》,报镇主要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转相关领导牵头负责拆除。
(三)房屋建设竣工后,建房户要将相关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及时到窗口申请房屋验收,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好自然资源分中心、包片规划和农技站等人员在5日内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附件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签署意见,建房户及时向正平自然资源分中心申请不动产统登记,对未将相关建筑垃圾清理完毕的暂不予发放不动产统登记证,并视情扣除相应保证金。
(四)保证金收取标准。
(1)农村建房标准:5000元人民币/户/栋;
(2)正平、九渡圩镇规划区、球狮特色旅游小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标准:1万-2万元人民币/户/栋。
(五)未批先建处理和责任追究
1.未批先建处置。
各村(居)要切实加强未批先建行为管控,凡是有动土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砌围墙、挖沟、硬化土坪等行为的,一律上报至镇规划和自然资源分中心,由包片规划人员和自然资源分中心人员3日内现场进行察看,如属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流程处理;如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施工,按相关管理规定先予以处罚,再申请补办手续,建房户要等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对在申请补办手续过程中擅自施工的,镇政府将统一组织拆除;对属于其他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责任追究办法。
1个年度内村(居)发生1起未批先建(含动土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砌围墙、挖沟、硬化土坪)和不按批准建房行为,隐瞒不报或是没发现的,镇政府实施拆除(保护性施工)的各项费用由各村(居)负责,同时由镇纪委对包组村(居)干部诫勉谈话,对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提醒谈话;1个年度内发生2起的,镇纪委对包组村(居)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立案审查;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的,镇党委政府按照程序对相关村(居)干部予以免职或罢免。
如村(居)干部个人有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行为的(包括:动土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砌围墙、挖沟、硬化土坪等行为),由镇纪委立案调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如镇干部或县直(驻县)单位干部个人有未批先建或不按
批准要求建设行为的(包括:动土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砌围墙、挖沟、硬化土坪等行为),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违法用地责任追究。
村(居)包组干部在所包片区1个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发生2起以上(含2起)的由镇党委政府按照程序对其予以免职或罢免。
驻村干部包干区内1个年度内发生2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党委政府对其诫勉谈话;发生3起以上(含3起)的,由镇纪委依纪依规追责。
村(居)辖区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党委政府按照程序对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罢免;对乡镇包村领导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责;对自然资源综合服务分中心包村干部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镇辖区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对自然资源综合服务分中心主任给予免职处理。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信丰县正平镇人民政府
电话:0797-3211168
附图: 正平镇农民建房房屋效果图
正平镇农村附属房建房规划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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