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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信丰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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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丰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925日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109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的确权、融资难题,打通“两山”转换通道,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目标任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信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办理。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三、具体时间节点

本办法自2024119日起施行,试行2年,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登记范围。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公益林、天保林补偿的;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草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合作经营林权的。  

(二)登记程序。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县林业局递交申请材料,县林业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2.现场调查。县林业局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  

3.审核和核实。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核 实意见后,县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核实意见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4.登簿发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5.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6.档案管理。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3.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4.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财政局审批意见、合同等。  

(三)质押登记。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收益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登记管理。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 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五、保障措施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信丰县林业局。

联系人:邱建勋,电话:0797-336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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