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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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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自然行罚决[2023]051

被处罚人信丰赣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峰,联系电话:18970781252,身份证号码:360403197412270037.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28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建设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开关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信丰赣智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份起擅自在信丰县大阿镇明星村违法占用土地1416.56平方米,套合2021年地类数据,显示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面积:1416.56平方米建设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开关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2)委托第三方信丰县向荣测绘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委托人)到现场勘测,做了《现场勘测笔录》1份;3)对当事人(委托人)做了询问笔录;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表现,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通知的第9条、12条规定,建议对信丰赣智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单位违法建设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开关站占用未利用地(其他草地)面积:1416.56平方米,现按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罚款:2833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信丰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庚生、刘敏有

地址:信丰县府前路1号      

电话:0797-333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