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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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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行政处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赣州越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佳虎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越秀花苑项目未按照规划方案建设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起建设的越秀花苑项目,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8#、10#楼一层各增加一个风井与规划方案不符,增加计容积率面积7.14平方米(未超地块总计容面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48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如下:

对未按照规划方案增建8#、10#楼风井增加计容积率面积7.14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14㎡×1150元/㎡×10%=821.1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主楼三楼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联系人:吴森林、王贵立

  话:0797-3338605

  址:信丰县府前路1号

信丰县自然资源

202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