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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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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现将《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6



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赣州市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206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原则上没有获得县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不能直接申报级龙头企业。

第五条  县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积极参加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标准

 县级龙头企业的标准:

(一)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业为主业的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涉及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 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业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三) 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经销)额1.2亿元以上,资产总值2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四) 企业效益。

1.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连续三年盈利,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企业产品产销率高于90%

(五) 企业信用。

1.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 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对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合同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50户以上,被带动的农户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收入800元以上。

(七) 企业生产基地。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和自建的方式建立的生产基地所提供的原料或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5%以上。

质量安全水平。

1.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2.加工型企业具有包括原料和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3.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九)企业竞争力。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七条 企业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近2年的经营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等);

3.企业简介及产业化经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的信用等级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8.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评定证明;

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工、流通型企业必须提供);

10.乡镇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的证明;

11.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占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12.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正式文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证,社员名单原件或经县工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13.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的情况资料(含基地地点、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及利益联结方式)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

14.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章 申报与认定

 申报程序

(一) 申报企业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

(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 从县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组,对申报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 实行县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半年填报《县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 实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 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 被监测的级龙头企业按第条的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 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本辖区被监测的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对审核通过后的企业重新颁发证书和授牌,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一) 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三) 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 不按要求向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五) 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六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