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赣市府发〔202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将第八条修改为“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江西监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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