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在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一)严禁上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田埂(水边)草、烧草木灰;
(三)严禁农耕生产时,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花生、玉米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四)严禁擅自炼山、爆破等易燃作业;
(五)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打火把照明;
(六)严禁烧火驱兽;
(七)严禁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祭祀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八)严禁其它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和违法行为人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森林资源遭受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3361582、12119。
本禁火令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