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备案办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房地产转让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1、《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四、实施机构: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服务股
五、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①房屋被查封或其他限制的;②房屋已设立抵押权,他项权力人未书面同意的;③申请人承租了公共租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④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免证办):
①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指定的监护人代理申请、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
(4)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屋买卖:
存量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 、维修基金缴存证明、完税凭证、分户图表。
2、房屋互换:房屋互换合同。
3、房屋赠与:提供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证明、赠与合同。
4、房屋继承或遗赠: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加盖民政局“与存档件一致”章的复印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9、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11、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
12、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3、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移交的证明。
14、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渠道
【办理地址】赣州市信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窗口】不动产一窗办(住建局房地产交易服务股办公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中午12:00-14:30实行错时服务,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延时服务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797-7101026
八、办理时限:【即办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十一、跑动次数
最多跑一次。
十二、监督投诉
单位:赣州市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286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号码:0797-710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