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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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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信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916


信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号公告)、《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信丰县城区(含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凡在信丰县城区(含高新区)实行了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负 责组织实施。根据“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自来水用户委托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非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以及自行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场的用户,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第五条 由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水费发票,其他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分居民类和非居 民类。

一、居民类

县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由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为征收,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

(一)农贸市场

1.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等摊位,10/·个;

2.水果类、蛋品类、熟食卤品类、腌腊制品类等摊位,12/·个;

3.蔬菜类、水产品类等摊位,15/·个;

4.其他类别摊位参照一类标准执行,即10/·个。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

1.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按0.5/·平方米收取(收费金额低于10元按10元收取);

2.经营面积2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0.4/·平方米收取;

3.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城管局核定实际垃圾量,按85/吨的标准征收。

三、县城管局划定的临时性早餐摊点均按每月25元收取;其它临时性摊点按每月15元收取。

四、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40元的标准征收。

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

五、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用水量由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或按实际垃圾量由县城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计量征收。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主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福利院、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对于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月垃圾处理费。

(四)对于“一户多表”的居民,即多表为同一住址的居民,按一户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户数的界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分表户数或实际户数,交供水企业执行。其中: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不计入户数,享受失业保险居民的家庭按照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单价的0.5倍计算。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信丰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收或县城管局及委托机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城市管理、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 后,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服务收费停止征收。


文件下载:信府办发[2022]7号 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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