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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设施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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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设施移交办法(试行)业经427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525日    


信丰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设施移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工程建设方和养护管理方等有关职责,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由本县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根据住建部发布公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必须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养护管理期不应少于两年。

第三条 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园林绿化工程中途终止,不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提出完善交接方案并经县政府同意,报县财政局认可后,可按本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交接责任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接收实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满足合同及档案管理要求。

(三)绿化施工的养护期(至少两年)及养护质量已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同规定。

第六条 绿化建设单位需在移交之前将移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达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申请表(函);

(二)县政府关于同意项目移交批复

(三)同意项目实施批复

(四)发改委立项批复

(五)县财政局预算审核报告及清单

(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文本

(七)工程竣工图(电子档、纸质稿须加盖竣工图章)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

(九)工程审计报告(需五方签字盖章)等;

(十)其他认为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不得进行移交,养护管理仍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移交前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如有整改的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接收。另外,补栽苗木要三个月存活观察期,由施工单位继续养护管理,观察期满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第九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遵照有关规定,核定绿化养护经费,并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门,同时经县政府同意后核拨增加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条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时,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的资料和设施进行实物核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共同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核查设施及资料,填写《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附件一)。核查合格后,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正式接收手续时各部门共同签订《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附件二)。工程量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一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后,园林绿化及设施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交由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养护。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其养护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绿化及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的,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延期移交合同,合同中需规定延期时间、养护标准、养护经费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在建筑、市政、管线等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园林绿化工程因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立即排除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单位进行解危修复处理。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交接过程中,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养护接收单位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每年1030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需要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名录送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年度维护经费,并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园林绿化工程年度养护管理经费。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资料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养护登记表、移交申请资料、整改通知单、补偿协议书、承诺书、整改验收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移交工程量清单以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另附电子稿)、工程测绘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尚未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在园林绿化工程进入养护期后,上期养护单位与下期养护单位之间的工程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虽非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但在建成后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养护管理资金的,其工程交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整体质量的基础上,对于零星苗木缺株缺棵、长势不良等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和养护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1.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以内,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以内,涉及行道树在质量缺陷在8%以内,且总体缺陷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影响绿化整体景观效果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按现状移交,质量缺陷由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基于双方协商的原则,施工单位和绿化工程养护单位签订工程移交养护补偿协议,向绿化养护接收单位支付补偿款,原则上树木等的赔偿单价以工程审价报告为准(未审结的工程项目,赔偿单价参照工程招标时的标底价格或市场价)。

2.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含)以上,或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含)以上,或者总体缺陷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一律由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3.按照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苗木补种任务单,养护单位在规定的移交时间内进行补植。原则上上半年移交的工程需在6月前补植到位(个别落叶树种可根据季节放宽到11月底补植到位),下半年移交的在11月前补植到位。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补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考核,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补植树木,责令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相关养护标准参见国家、地方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9)《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2.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


附件1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序号

位置

绿地总面积

草坪

花灌木

乔木

主要植物情况

1

2

3

4

5


附件2

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绿地

总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质保

截止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相关文件

清单

建设单位移交人员

(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移交人员

(签字盖章):

接管单位移交人员

(签字盖章):

     

     

     


文件下载:信府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信丰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设施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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