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业经4月27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5日
信丰县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树木迁移的整体质量、保护好现有的树木资源并规范本县工程建设涉及树木迁移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古树名木档案和生长情况,对树木施工和养护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每棵树木都能追溯到迁移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树木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或恢复质量差、标准低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树种、数量、规格等明细进行树木迁移、砍伐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或未进行围挡行为。
(五)是否按技术规范实施迁移、砍伐。
(六)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保证树木成活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形式
(一)日常巡查: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查:由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不定时,按照不小于总办理量20%的数量,对批准后的事项批后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发现被检查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情况提交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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