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砍伐城市树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4月27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5日
信丰县砍伐城市树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丰县砍伐城市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需要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的监督检查内容: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法规执行情况以及保护古树名木的执行情况。砍伐城市树木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在砍伐前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否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让的;
(三)是否确属死树、危树;
(四)是否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
(五)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砍伐;
(六)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砍伐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到期未申请延期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骑缝章建施总平面图(或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信丰县规划区占道施工及建设项目开工统筹管理核准通知单),需要砍伐植物的清单、树木砍伐方案等。
(二)审批权限:凡砍伐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临时占用绿地在500㎡以内的,需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林业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重大城建项目需要砍伐树木,按前(二)的审批权限,由县政府确定砍伐范围签署意见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五条 城市树木砍伐的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树木砍伐施工单位由业主单位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三)负责树木移植的单位要精心制定树木移植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树木移植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确保成活。
(四)树木移植的假植及栽植地点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建档、监督。
第六条 申请办理砍伐的业主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恢复绿化。绿化方案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县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绿化方案按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并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恢复工作。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恢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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