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大树移植管理办法(试行)》业经4月27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5日
信丰县大树移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立木移植,保护林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大树。采挖移植大树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为前提,由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移植和更换规定进行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山体、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红线范围外的树木移植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红线范围内(不含山体、森林公园)的树木移植管理。
第三条 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二)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公益林、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大树等,禁止移植。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对申请树木移植的,归属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第五条 公共绿地树木移植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移植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移植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移植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归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属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符合移植规定的,填写好调查表、移植申请表及做好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植被恢复措施后报批,办理好树木采挖移植有关手续后,方可采挖移植。移植大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移植大树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且移植要讲究科学,确保成活。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七条 申请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移植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移植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移植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八条 禁止非法移植大树古树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停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正常手续审批。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修建扩宽、城市改造及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批,其他情况一律禁止采挖移植。
第九条 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移植大树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及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因涉及拆迁、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规划建设的大树,经过有关部门的审定、报批后,采取一定技术措施,确保大树成活的情况下,可以将大树移植到别处作为绿地建设树种,并做好日常管养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归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大树移植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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