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24年7月2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0日
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严格审核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保障对象:在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多批次征地的,已被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的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并完成土地征收后,方可进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审三公示的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一)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户提供的所有资料逐户进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小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复审。乡(镇)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初审材料及公示名单进行复审,复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村级初审名单有异议的,乡(镇)政府须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名单要在所在地乡(镇)政府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后,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县级联审认定;
(三)县级联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复审通过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依职责分工进行联审认定,各部门在联审时发现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审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乡(镇)政府再次调查核实。县级联审通过后的审核认定材料及名单所在地乡(镇)在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局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重复申报的,按首次申报时间确定)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数据共享机制,县自然资源局按季度定期将办理被征地农民证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乡镇、村居小组、户主、被纳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被征地时年龄、被征地时间、被征地项目及批次、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等)电子版推送到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牵头,县社保中心做好参保核对,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准确性和应保尽保,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将参保信息及时推送到各乡镇。县人社局、各乡镇要动员被征地农民及时申请参保缴费。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参保前明确参保类别,按选定的参保类别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未及时提交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的,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及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自然资源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逾期参保的,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
第十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本细则实施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及其他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代缴年限同样视为个人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申请险种制度衔接参加另一险种的,按另一险种参保缴费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转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转入)后一年内,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十六条 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核申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预存。
第十八条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并附上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按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保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牵头组织开展用地报批时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及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与发证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的审核及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及变动情况的审核;有关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相关对象的认定、公示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送审工作,通知取得证书的人员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环节稳控工作;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信府发〔2016〕2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不作调整;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今后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附件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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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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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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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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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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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所在地 |
乡(镇) 村(社区) 组(路) |
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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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 时间 |
年 月 日 |
被征地农民证书颁发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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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时是否属于 以下情形 |
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 |
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属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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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 £在校学生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年 月至 年 月 |
£单位就业 £个人参保 £村居干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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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按照规定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选择其中之一参保,选定后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知晓逾期参保的(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超过1年未参保)按规定扣除参保缴费补贴月数;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年度接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人签名(指模):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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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你选择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经审核,首次参保年月为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l.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须填写原参保具体情况;
2. 本表一式四份,被征地农民、乡(镇)、社保经办机构、人社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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