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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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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不罚〔20242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5357844Y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春红

20231019日,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督查组一行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有关问题反馈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20231123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办联合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对省厅督查组反馈你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20231019日前未将废铅尘纳入《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问题。

202311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联合局自然生态办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202310月前废铅尘未纳入《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计划填报人员因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与《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版)的认识存在误释,认为《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版)中电池制造行业中HW31含铅废物管理表述:“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废物代码均为384-004-31”不用就废铅渣和废铅尘进行分类制定管理计划,所以你公司填报人员在2023613日、2023829日两次未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A.6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表中将废铅尘在危险废物年度预计量表内进行填报。经省厅督查组指出存在的问题后,你公司进行了整改,于20231023日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A.6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表中填报增加了废铅尘进行管理。因此,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1124日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品保部助理黄功玉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20231124日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品保部助理黄功玉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24日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品保部助理黄功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1124日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仓库主管陈荣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1124日对信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关佐证资料的现场照片和摄像资料为凭。

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于202411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至今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危废年产生量1a<10吨,处罚幅度25A<50

2024118日案卷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对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违法行为适用《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四)固废废物污染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123条件,现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