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行罚〔2024〕3号
当事人姓名:林金祥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江镇排高村凹下组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信丰县锦铖再生资源回收部非法收购废旧电池、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24年3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黄宇生(14070015241)、朱恩仁(14070015270)对信丰县锦铖再生资源回收部进行检查,该回收部主要回收废旧金属。现场检查时该回收部正在经营,在回收部厂房内发现有用吨袋装着废旧铅酸蓄电池,执法人员立即对回收部进行调查确认该批废旧铅酸蓄电池情况。经查实,你在回收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购他人的铅酸蓄电池,并存放于仓库准备售卖以赚差价。
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在明知回收部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多拿提成和多赚些差价,从安远回收废旧金属时以2.5元一斤的价格擅自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940吨)。你在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后,立即进行了装袋和称重,并把它暂时存放在回收部的分拣区,并准备以2.7元一斤的价格叫专门回收废旧电池的上门回收。执法人员查实后,立即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称重(1.922吨),并存放于瀚蓝工业服务(赣州)有限公司仓库内。你涉嫌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
细化为:
涉及危险废物量(a)/吨a<5,对责任人员裁量标准(A)/万(10≤A<15)万。
根据2024年6月20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林金祥涉嫌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壹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