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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黑车” 不坐“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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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黑车” 不坐“黑车”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

实际上,“非法营运”并非是一个严谨的术语,通常作为习惯用语被人们使用,可以理解为与“合法营运”相对的概念。在《道路运输条例》中,对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及合法营运的条件都进行了规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参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合法道路营运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那么,非法营运可以概括为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经营行为。这其中,既包含客运,也包括货运。或者说,客运经营与货运经营都可能会发生非法营运的情况。不过通常来说,在使用“非法营运”一词时,最常见的是使用其狭义概念,指与“黑车”基本等同的,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非法营运的处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的处罚条款的修改,“非法营运”处罚的最新规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营运车辆危害

1.人身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人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

2.合法权益无保障。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没有取得正规合法的经营证照,所有“黑车”全部都是没有购买国家规定的旅客承运保险,抗风险能力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对乘客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往往得不到法定的赔偿;而非法营运的车主通常又没有赔偿的能力,产生的纠纷将很难解决;即便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将要花费较大的经费和较长的时间;因乘客自己去乘坐“黑车”也存在过错,因此自己也会被判决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乘客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非法营运车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黑车”频频违法。为降低营运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座搭乘、随意占道停放、随意掉头、闯红灯、争道抢行,严重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4.影响行业安全稳定。非法营运车辆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5.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拉客”“买客”“卖客”,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黑恶势力操纵,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经常与乘客发生冲突,甚至是暴力抗法。

    呼吁您不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呼吁您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广大市民朋友们请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出行,为出行提供安全保障。要乘坐客运站(点)发出的有线路标志牌的合法合规客运车辆,或者有“出租”标志灯、装有计价器、持有服务质量监督卡、有监督举报电话的出租车,或者通过网上预约合法网约车。为此,我们呼吁广大朋友们,与我们一起共同参与到打击“黑车”行动中来,自觉抵制“黑车”,主动监督举报“黑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热线:0797-3396199,0797-3331122

          

信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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