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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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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


信丰县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加强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对象

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对象包括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摩托车维修经营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三、备案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附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完整: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以及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 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供合法的合同书。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

7.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和有喷涂工艺的,应有环保措施佐证资料。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备案流程

1.递交申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县交通运输局递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资料。

2.实地察看: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申报备案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3.完成备案:申报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均达标后,完成备案。

4.机动车维修业户在办理经营备案后,应当按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23)和《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23)文件规定开展经营业务(该系列标准自202441日起实施)。

五、备案地点

备案地点:信丰县嘉定镇阳明中路59号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王建生 15579796517

六、相关要求

1.机动车维修行业应自觉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2.原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书面告知原备案机构。

七、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