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3.《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实施机构:信丰县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股
受理条件: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材料:
1.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亡)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身份证明(电子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5.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6.用人单位拨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
办理渠道:
【办理地址】信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窗口】人社4/5/6/7/8/10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中午12:00-14:30实行错时服务,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延时服务。
【咨询电话】0797-333006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流程:将所需材料提交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跑动次数:只跑一次
监督投诉:
单位:信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信丰县府前路56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621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号码:0797-333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