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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两违”知多少,赶紧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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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关于这些知识

我们一定要了解哦~

什么是“两违”

“两违”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简称。凡是未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林地、杂地、国有土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或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翻、改、扩建的行为。

什么是违法用地

有以下行为之一,属违法用地:

1.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

2.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批准,非法占有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等;

3.破坏农用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限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

4.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等。

5.其它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

什么是违法建设

有以下行为之一,属违法建设: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证件已逾期开工建设的;

2.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两违”的危害

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威胁到地区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超高违建宅基地建筑楼层高、一般住户多,房屋构造、住户消防意识等因素更容易引发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将扩散更快,不利于住户疏散和有效逃生。

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部分违法建设者建房目的并非自己居住,而是想通过其违法行为非法获利。一旦形成歪风邪气,会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侵蚀城市公共资源

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筑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且损害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公共资源,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由于违建房没有正式的门牌号码,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难所”。且违法建筑对地区的流动人口管理造成极大影响,给社会治安管理埋下极大安全隐患。

影响城市化建设发展

违法建设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耽误工期,而且还会大大增加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成本。同时,还会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的秩序,影响城市容貌,给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造成破坏,带来不必要的社会威胁。

“两违”的后果

违法占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设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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