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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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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府办字〔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1月30日县委十四届89次常委会、2021年1月25日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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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下简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岗位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办字〔202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推进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信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单位或个人捐助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五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列为省级专业森林消防机动队,人员规模不得少于50人。

第六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名称为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

第七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指令处置森林火灾;

(二)根据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三)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四)协助做好本县域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森林防灭火等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根据指令执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森林消防所急需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县专业森林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轮休制,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

第十条由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队员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等,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岗位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赣应急字〔2020〕139号)进行分类、评定、晋升等。

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设副大队长2名、副教导员1名。大队下设五个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各1名。驾驶员按照不低于单位车辆数量的2倍设置,中队人员全部为战斗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大队正副职由县应急管理局批准任命。中队正副职及其他岗位,由专业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按要求规范着装。具体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着装规范和标识执行。

第十三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

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完善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按照教育训练大纲开展日常训练和专门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六条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就近方便、按需动员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调度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挥调度工作机制,明确权限和工作流程,提高指挥调度效率。

第十八条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调度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接到应急救援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机构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

队伍保障

第二十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机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大型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定编定岗不定人的人员工资福利,参照《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78号)确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关工资收入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三类区域)。专业队员基本工资由低到高设置1级至25级。其中,队员为1级至15级,副中队长为3级至17级,中队长为5级至19级,副大队长、副教导员为8级至22级,大队长、教导员为11级至25级。新招录队员在试用期间,按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根据学历和专职从事灭火救援工作年限确定岗位等级,确定基本工资。

伙食费和被装费比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执行森林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补助费,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具体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营房建设纳入县政府建设规划,同时对生活设施、训练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办发〔2017〕56号)要求,及时更新维修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加大物资储备力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装备按照《关于推进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赣林火发〔2017〕17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配备消防头盔、阻燃服装、防扎鞋、阻燃手套、手电筒、水壶和毛巾等个人防护装备,其他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第三十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车辆通行费、停泊费、购置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执行任务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三十一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在参加应急演练、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应急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指挥调度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保养、检测准备工作,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指挥处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

(五)不按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指挥部报告信息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发布灾害或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