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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检验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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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检验事项的通告

渔船所有人:

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原渔船检验职能已划转至交通运输部门。现就有关检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信丰县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的新建渔船,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现有渔船、渔业辅助船舶。

二、受理单位

单位:信丰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郭伟华

电话:13807972031

三、申报要求

()渔船

1.船舶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在法定检验前对渔船进行自检和预检,根据预检情况如实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2.图纸审查申报应由渔船设计单位按照海事局发布的有关图纸审查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

3.船舶所有人应在渔船制造或改造开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申报年度检验;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申报换证检验。

4.申报检验应提交资料

4.1初次检验

4.1.1新建船初次检验: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

(3)船舶所有人授权申请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4)其他所需材料(需要时)。

4.1.2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

(3)现有渔船检验证书及相关文件(船舶建造质量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船名核准文件等)

(4)船舶所有人授权申请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5)其他所需材料(需要时)。

4.2营运检验: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所有人授权申请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4)现有渔船检验证书及相关文件;

(5)其他所需材料(需要时)。

4.3临时检验: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所有人授权申请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4)现有渔船检验证书及相关文件;

(5)证书注销证明(需要时);

(6)其他所需材料(需要时)。

()渔业辅助船

201961起,对新建内河渔业辅助船,应按海事局有关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对现有内河渔业辅助船,按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丰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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