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拟从事网约车经营司机的一封信
各网约车司机朋友:
为规范我县网约车经营行为,维护网约车行业繁荣稳定,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司机朋友解决不清楚如何办理网约车相关证照的困惑,避免因没有相关证件被处罚的情况发生,现致信如下:
一、如何进入信丰县网约车行业?
1.不要盲目相信网上相关广告和发来的链接,不要擅自到网约车平台进行登记注册驾驶人员和车辆信息。在当地未取得许可的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属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首先需到当地出租车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许可网约车经营企业,也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个人从事网约车的还需办理“车证”“人证”方可经营。
2.拟在信丰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司机朋友可到在信丰县已进行了备案许可的平台公司进行申请。已在信丰县许可备案的网约车平台企业有4家:
(1)信丰滴滴出行。信丰服务点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8679748679。
(2)赣州顺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丰服务点联系人:朱经理,联系电话:15007077884。
(3)赣州虔诚网约车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信丰服务点联系人:康经理,联系电话:13576662259。
(4)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信丰县分公司。信丰服务点联系人:朱经理,联系电话:15007077884。
二、网约车车证如何办理?
1.网约车营运证在信丰县审批局办理。受理地点:信丰县5G产业园政务服务大厅1楼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797-3395969,预约电话:0797-3395969,监督电话:0797-3339339。
2.对车辆硬性要求:本市车籍、7座以下、从新车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及《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需提交的资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1份;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1份;已挂牌车辆提供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挂牌车辆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申办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台的证明1份;申办车辆安装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音视频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办车辆营运车辆保险材料复印件1份。
三、网约车人证如何办理(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申请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 2年内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2.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报名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报名处安排考试。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报名处在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三楼60号窗口(赣州市长征大道路9号),考试地点在赣州职业技术学院(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城职教园塘龙大道)。
3.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此材料采用承诺书的形式,由申请人在窗口现场填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此材料采用承诺书的形式,由申请人在窗口现场填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两寸免冠照片2张。
4.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报名处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指南第八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报名处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安排考试;
2、对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安排考试的原因。
(三)考试
交通运输部门每周五安排一次考试(特殊情况除外)。窗口工作人员结合申请人意愿和考场机位情况,安排申请人考试时间,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四)发证
经考试合格,由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申请人可关注“江西交通”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证照,申领流程如下:
微信搜索“江西交通”公众号并关注,点击左下角“微服务”,选择“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在“首页”中点击任意功能进入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新用户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在“首页”“资格证申领”中上传驾驶证正页、副页和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照,进行证照申领。
四、非法网约车如何处罚?
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信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