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698号修改)第十七条;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第六条;4、《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字(2017)158号);5、《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树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2014】1号)
四、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信丰县林业局
责任股室:基层林业工作股
五、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3.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4.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5.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非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7.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8.有未批先占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9.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0.《使用林地申请表》须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式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超过两年; 2、凡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项目;3.证件和有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 4.建设项目没有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5.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建设项目拟建设范围不符合该项目使用林地条件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不清楚,存在纠纷; 7.《使用林地申请表》没有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式样的; 8.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有误差; 9.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尚未依法进行查处;10.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未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3、项目批准文件(采矿项目还需提供采矿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4、使用林地单位证明材料(机构证明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6、临时用地恢复植被和使用林地条件的实施方案;
7、用地(申请)单位缴纳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办理渠道
【办理地址】赣州市信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理窗口】综合一窗办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中午12:00-14:30实行错时服务,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延时预约服务。
【咨询电话】0797-3339509
八、办理时限
【承诺件】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3—40元/㎡
(1)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 (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面(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
(4)、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以上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十、办理流程
十一、跑动次数
只跑一次。
十二、监督投诉
单位:赣州市信丰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监督股。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5G产业园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号码:0797-3339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