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西省驿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丰西服务区西区餐厅使用的辣椒粉
(一)食品名称
辣椒粉;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江西省驿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丰西服务区西区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经核查,该餐厅共采购该批次辣椒粉1公斤,已使用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粉可能是生产环节导致,江西省驿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丰西服务区西区餐厅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把控好渠道,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行政处罚
江西省驿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丰西服务区西区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5号)。
二、信丰县旅投酒店餐饮运营有限公司(西牛中学食堂)使用的辣椒粉
(一)食品名称
辣椒粉;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西牛中学食堂送达检验报告。经核查,该食堂共采购该批次辣椒粉5公斤,已使用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生产环节导致,西牛中学食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把控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旅投酒店餐饮运营有限公司(西牛中学食食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