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大塘粤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
(一)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09-22,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大塘粤客隆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铁棍山药1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大塘粤客隆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31号)。
二、信丰县大塘镇永昌商店销售的山药和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09-25,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9-2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大塘镇永昌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山药 9.9kg,小米椒30 kg,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大塘镇永昌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29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