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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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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全县网红餐厅、无堂食外卖随机“查餐厅”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未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诱导顾客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信丰县古陂镇**酒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丰县古陂镇**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及就餐区、菜品柜等区域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且店内工作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陂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目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标语),已整改完毕。

二、信丰县古陂镇**饭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丰县古陂镇**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及就餐区、菜品柜等区域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且店内工作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陂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目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标语),已整改完毕。

三、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静**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嘉定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四、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四**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1011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五、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铁石口**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1015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铁石口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铁石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标语),已整改完毕。

六、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116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嘉定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铁石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