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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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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明确: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裁决书内容有遗漏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明确: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