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稳岗就业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访问量:

文件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3号)

(3)《关于延长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赣财税20222号)

(4)《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0号)

(5)《关于落实2024年就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信人社字2024〕20号)

补贴条件

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

补贴标准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请材料

(1)赣州市企业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脱贫人口证明或者失业满半年人员《就业创业证》

(4)身份证复印件

(5)社保缴纳证明。

流程时限

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后通过后将认定证明反馈给用人单位。

联系方式

信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股 联系电话:0797-33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