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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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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信罚〔20246

当事人名称: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999619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上坑村       

法定代表人:蔡兰青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第四批信访件,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嘉定镇干部和县农业农村局干部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养殖,两口氧化塘中间的水沟有污水残留。经查,2024年5月11日下雨时公司氧化塘右侧滑坡,氧化塘之间的污水管道被压坏导致破裂,部分污水溢出,溢流至下游雨水沟造成下游水渠水质污染。经核实,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我局于202410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细化为:

违法行为为未制定应急方案,处罚幅度为(6≤A≤10)万元。

2024年10月22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细化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涉嫌存在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