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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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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信罚〔20247

当事人名称:江西建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7APCK05W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移送信访件,2024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信丰高新区管委会和信丰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在生产(因生意萧条,于2024年3月份停产至今),主要生产减水剂。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份开始建设,同年9月份开始安装设备并投产。你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调查,你公司产品制造活动产品聚羧酸减水剂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662项的专项化学用品制造行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该公司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为:

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为(3≤A≤4)%。

2024年10月22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江西建硕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根据江西天䘵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1930.00元,即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柒元玖角整(¥1557.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