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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某母婴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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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信丰县某母婴店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询发现,该母婴店于202291日从某公司购进的安贝儿系列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 15 日限期内予以改正,并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以固定证据。

经查明:该店于202291日从某公司购进的安贝儿系列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 20221124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限期内进行了改正。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 配合,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赣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 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行为不 予处罚清单里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序号九第13条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监 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故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对依法履责者免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改善市场经营环境、激发创业热情;但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市场监管部门还需对市场经营主体加强教育引导,督促经营者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对每一起不予处罚案件,都将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从程序上、标准上降低“权力”被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