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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纸箱涉嫌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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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1119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分局工作人员对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厂房内发现一批脐橙纸箱上标有“赣南脐橙中国唯一无公害脐橙出品示范基地”的宣传语,该公司无法为该宣传内容提供相关证明。  

经查明,该批脐橙纸箱为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加工产品,客户为信丰县大塘某纸箱包装厂,纸箱印刷内容为:信丰县大塘某纸箱包装厂设计提供。该批纸箱共生产加工了40000个,交货33722个,其于库存6278个已被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毁,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停止加工该纸箱。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加工纸箱有虚假宣传及运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赣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二、典型意义

“免罚清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举措,体现的是法治环境下对行政机关精细执法的要求,是“审慎下的包容”。它的制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要求,是法治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教罚并举等原则的集中体现。免罚清单关注的行为性质主要集中在首次、轻微、无主观故意、无实际危害等,行为得到精细划分,限定适用范围,让基层执法更清晰明白,而不是给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适用“免罚清单”对具体执法人员来说,既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对照免罚清单的适用情形,认真落实免罚规定;也要加强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