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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黄金珠宝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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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县2022北京冬奥会及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县某珠宝店内正在出售一条含“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黄金吊坠的项链,该吊坠项链的标志牌内容为:“某品牌珠宝,足金999.9项链,精品费:636元,重量:6.36g……”。该店负责人对上述含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的黄金吊坠项链无法提供已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专利权人许可和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该珠宝店于2022年2月20日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进货1条含“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的黄金吊坠项链,因进货数量较少未向供货商家索取进货凭证,之后将该黄金吊坠项链摆放于店内第二排销售柜台进行销售。该项链进货价格2100元/件,销售价格2500元/件,上述黄金吊坠项链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因该店对上述含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的黄金吊坠项链无法提供已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专利权人许可和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涉嫌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该案当事人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树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对冬奥会图案、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