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要求,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为重点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餐饮店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11月15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餐饮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菜单上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在其厨余垃圾桶内有较多顾客未食用完的米粉面条,存在明显食品浪费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二、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牛杂店未制定或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11月15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牛杂店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未见当事人采取相关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要求该牛杂店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安排服务员对顾客适量点餐进行提醒。
三、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1月15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信丰润达国际购物中心某小吃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