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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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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信丰县某蔬菜店检验报告,其内容为: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信丰县某蔬菜店经营的“山药”(抽样日期2023-08-17)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附检验报告(编号为SPCY20232158)。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核查,当事人现场已无该批次“山药”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及供货商证照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票据。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信丰县市监局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批次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由当事人2023年8月12日信丰县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采购21.4斤,采购价格为6.1元/斤,当事人以6.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2斤,其余9.4斤全部报损处理。该批次山药货值金额145.52元,因报损数量太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采购向供货商索取了证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票据,对进货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当事人的行为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食品的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按规定经营合格的食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清楚违法事实,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票据,对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背景情况

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赣市监规〔2021〕3号)扩充升级为2.0版,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之后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响“江西办事依法依规”营商环境品牌,2022年11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三张清单”制度规定了“三张清单”的基本要求、依法适用“三张清单”的条件、不予适用“三张清单”的情形等;“三张清单”与免罚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共同构成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规范行政执法的治理体系,有效解决基层面临的执法力度和温度难以兼顾的现实问题,促进市场监管执法兼顾“法理情”,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31条具体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促进公平准入等五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随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以上文件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5条措施中要求,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同步推进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当事人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印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三、经验做法

(一)依据明确,分类详细。免罚清单制度不仅是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体现。免罚清单2.0版增加了21项新的免罚事项,修改了免罚清单(第一版)中的10项免罚事项,删除了免罚清单(第一版)中的1项免罚事项。

(二)精心指导,大力推进。《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是在对免罚清单(第一版)实施经验及社会成效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扩充升级免罚清单内容,在2.0版公布之前,经过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站向监管对象、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最终经过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而公布。

(三)严格落实,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单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引导企业“初”错就改,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实施效果

免罚清单既是有“温度”执法,也是严格依法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既让当事市场主体领悟了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指导作用,让人同时看到了法律的严肃和温情,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