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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某百货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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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分局执法人员因接到举报,对信丰县华仁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络平台华仁康旗舰店销售的药品“水仙牌”风油精有“驱蚊”的广告宣传,该药品的说明书并无“驱蚊”的内容,

【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有开展网络平台药品零售业务,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网页对“水仙牌”风油精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整改。2023年8月8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下架了该药品的销售

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该药品销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不予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药品的广告宣传(包括网络广告宣传)应与药品说明书一致,不得随意增添药品说明书没有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但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该药品销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药品的网络零售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既为药品零售企业拓展了销售渠道,也方便了消费者购买药品,网上销售药品已经成为药品销售的新趋势,是各药品零售企业的必争之地。因药品零售企业营销人员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往往对药品的宣传存在为更好销售进行夸大宣传或因不了解法律而随意宣传的现象。药品的网络零售已经成为投诉举报的重灾区,针对该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因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在广告宣传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使用药品专业人士从事药品广告宣传工作。

【法制教育方式】

当事人出现销售的药品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宣传行为,原因是当事人对药品广告宣传法律法规不熟悉,本局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宣讲并说明广告法相关内容,并要求当事人作出全面排查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企业回访情况】

当事人已对药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并表示将安排专业人员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