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乐在果中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乐在果中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香蕉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乐在果中水果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乐在果中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84号)。
二、信丰县燕斌商行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燕斌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香蕉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燕斌商行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燕斌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85号)。
三、信丰县老果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老果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香蕉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老果农水果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老果农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88号)。
四、信丰县鲜之果商店销售的橘子
(一)食品名称:橘子;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鲜之果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橘子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鲜之果商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鲜之果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89号)。
五、信丰县小乾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食品名称:橘子;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小乾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橘子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小乾水果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小乾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