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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案例】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丰县某个体诊所使用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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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案情

2024年2月18日,局执法人员对信丰个体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二楼隔层药库里查有药品“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3盒,生产企业:湖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2314,批号:220102,生产日期:20220109,有效期至:202312;在该诊所的观察室查有“结合雌激素片”2板(剩余24片未使用完),新疆新姿源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00902,有效期至:20230831检查时,上述药品均与其他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截止现场检查之日,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二、适用清单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及第(三)项,结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里违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序号十第12条违法行为的通知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三、意义

本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过期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