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信丰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某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4年1月12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48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信丰县某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合作社脐橙包装箱上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但该合作社未能提供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许可,未办理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擅自在脐橙纸箱上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销售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包装脐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最大特征就是其特定质量、声誉或特征以及该声誉与其原产地之间在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方面的紧密联系,这些特殊品质往往是该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外的产品所难以具有的,因此,像商标一样,地理标志在全球性经济中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工具。此外,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任何个人都无权独占,只要能够有效地使用地理标志,就可以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避免恶性竞争。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三农”问题来说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保护地理标志而达到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查处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案
2024年3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蛋糕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蛋糕制作专间发现:名称:1.“石头奶糖(巧克力味)”,数量1袋;2.“防潮蝴蝶结干佩斯(糖果)”,数量1袋;3.“紫薯粉”,净含量100g。以上3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及时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倒逼食品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质量及管理,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违规风险、违规缺陷,做到及时处理,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避免造成较重的违规成本。
三、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案
2024年4月17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71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移交线索,其内容为我局辖区内的信丰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至尊中国红(爆竹类)和乐开花(喷花类)经萍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后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危属性,一旦某一个方面出现漏管、失控,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加大了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