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许先生反映在微信视频号购买了脐橙,到货之后实物与商家直播间描述不符,实际收到货脐橙是青的面上有瑕疵,现要求退款和三倍赔偿。于是将此事投诉到信丰县消保委,请消保委帮助其尽快解决该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信丰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许先生的投诉后,派遣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商家负责人联系,对此次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最终促使许先生与商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答应退赔费用。许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信丰县消保委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调解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又对该商家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牢固树立其诚信经营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网络电商销售扩大了乡村农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村致富、促进农民增收,提升产品的品牌影响力,让优质的农产品走出大山助力“世界橙乡”乡村振兴。但是网络销售也导致投诉频发,比如产品的宣传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产品质量、货不对板、服务态度不好、退款难等问题经常出现。信丰县消保委依法受理此消费纠纷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经营者认识到经营服务中的不足,积极整改,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信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